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呂清元 相對人 杜進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杜進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10年8月15日,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杜進長於100年8月17日、100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780,000元、50,000元,約定每月計付利息1次。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4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另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惟該部分無法特定又無抵押權設定登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083│建│118.70│全部│└──┴───┴────┴───┴──┴─┴────┴─────┘┌──────────────────────────────────────────┐│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28│台南市歸仁區│台南市歸│2層樓房│27│42│16│86│平│鋼筋│3.│平│全部│││5│看西里成功路│仁區成功│鋼筋混凝│.6│.5│.0│.2│方│混凝│49│方│││││2段31號│段1083地│土造│3│0│7│0│公│土造││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