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爭執證據能力之有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之認定,詳如附件「本院認定有無證據能力」欄所載。
理由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認定之理由詳如附件「本院認定之理由」欄所載。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件:
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
一、供述證據:┌──┬─────┬──────┬───────┬───┬───┬──────────┐│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由│││資料│││主張│定有無│(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證據能│為刑訴法)│││││││力││├──┼─────┼──────┼───────┼───┼───┼──────────┤│1│證人乙○○│警卷頁1-6│被告與乙○○有│無證據│無│證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95.8.18之││交易毒品安非他│能力(││述,依刑訴法第159Ⅰ│││警詢筆錄││命之事實│刑訴法││無證據能力。││││││第159││││││││條Ⅰ)│││├──┼─────┼──────┼───────┼───┼───┼──────────┤│2│證人乙○○│96年度偵緝字│被告與乙○○有│表示無│有│證人於偵查中具結而向│││96.10.5之│第1294號卷頁│交易毒品安非他│意見││檢察官為陳述,無顯不│││偵訊筆錄│38、39│命之事實│││可信之情況,依刑訴法││││││││第159之1Ⅱ得為證據│└──┴─────┴──────┴───────┴───┴───┴──────────┘
二、非供述證據:┌──┬─────┬──────┬───────┬───┬───┬──────────┐│編號│檢方之證據│頁次│檢方之待證事項│被告之│本院認│本院認定之理│││資料│││主張│定有無││││││││證據能││││││││力││├──┼─────┼──────┼───────┼───┼───┼──────────┤│1│簡訊內容照│警卷頁14│被告所持有之手│表示無│有│依刑訴法第159條之4①│││片一張││機,於95年7月│意見││,得為證據,且有自然│││││31日9時37分許│││關聯性│││││,有來自││││││││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傳送之││││││││「生意做不做一││││││││句。」簡訊內容││││├──┼─────┼──────┼───────┼───┼───┼──────────┤│2│0000000000│警卷頁22-27│0000000000號行│表示無│有│依刑訴法第159條之4②│││號行動電話││動電話與│意見││,得為證據,且有自然│││通聯記錄1││0000000000號行│││關聯性│││份││動電話於95年7││││││││月31日之通聯情││││││││形││││├──┼─────┼──────┼───────┼───┼───┼──────────┤│3│扣案之第二│扣案於臺灣臺│被告所持有之物│表示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且有│││級毒品安非│南地方法院檢││意見││自然關聯性│││他命4包(│察署95年度毒│││││││毛重2.78公│偵字第1939號│││││││克)及│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一張││││││├──┼─────┼──────┼───────┼───┼───┼──────────┤│4│臺南縣警察│警卷頁7、8│被告為販賣毒品│無證據│無│證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局指認犯罪││安非他命予伊之│能力││述,依刑訴法第159Ⅰ│││嫌疑人紀錄││人│││無證據能力。│││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