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20號聲請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4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95年8月17日│29,143元│PA0二五一二八││││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台中分行│││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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