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615號),本院改以通常 程沀 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丙○○因傷害被告乙○○、甲○○之案件,被告乙○○、甲○○毀損丙○○衣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丙○○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被告乙○○、甲○○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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