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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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3年度執字第711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本院93年度執字第7112號執行事件所執行之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仍未拍定,嗣經本院公告應買三個月後,無人應買,且該事件之債權人即相對人亦未於前開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已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本院並已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查封登記,是該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已終結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即已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