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240號聲明人己○○○
乙○○戊○○
26弄丁○○
號2樓庚○○
3樓丙○○
巷55辛○○
號相對人甲○○生前住苗上列聲明人等7人與相對人甲○○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明人僅繳納135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等7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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