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王素瓊 被告 張仲渠
王裕民 劉瑞坤 張文隆 張秀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60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2,915元/㎡×土地面積987.14㎡×原告應有部分1/48=265,60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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