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命令分離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七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請求命令分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一八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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