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589號債權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債務人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共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共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共順科技有限公司」之同一性,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台端 所附本院執行命令之第三人為共順科技有限公司,與提供高雄巿經濟發展區公司變更登記表為共順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