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0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0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605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60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小琴書記官梁懿慧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王元隆到庭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槍砲刀械彈藥管制條例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月,合併定應執行刑1年10月確定,入監服刑後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2年1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並因同一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臺灣臺中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復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0年8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以已執行完畢論。又於95年初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執行中)。詎甲○○仍不知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5年10月1日某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之1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加熱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5年10月2日23時許,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發覺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梁懿慧法官黃小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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