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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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
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重大,且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方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7年3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蘇揚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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