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0月30日19時2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臺中縣○○鄉○○路○段路邊之洗車廠駛出,欲○○○鄉○○路方向行駛,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依交通號誌之指示行駛,竟疏未注意及此,而闖越紅燈,自上開洗車廠斜向穿越中清路而進入中清路與科雅路交岔路口,適告訴人乙○○駕駛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中清路4段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經上開路段,兩車因而相撞,致告訴人受有胸部挫傷等傷害,被告於警察據報到場處理時在場,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並接受裁判,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按:
起訴書漏載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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