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7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0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法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無線電通訊器壹組、天線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電信法第58條第2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洪俊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蕭榮峰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電信法第48條第1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之規劃、分配、申請方式、指配原則、核准之廢止、使用、管理、干擾處理及干擾認定標準等電波監理業務之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