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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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竣傑指定辯護人吳秋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竣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涂竣傑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嫌,並有證人 黃永彬 、 李妮娜 、 郭哲銘 、陳丁訓、 陳阿純 之證詞,及勘驗筆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22張、法醫解剖鑑定報告書、解剖照片60張、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佐。復有扣案水果刀
1支可資佐證。是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於殺害被害人 李麗珠 後駕車逃逸,擺脫警方追捕,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僅因與被害人之感情糾紛即一時衝動,痛下殺手致被害人死亡,影響社會治安甚大,有羈押之必要。本院即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於民國103年
6月27日起,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事實均仍然存在,本院並於103年8月26日就其上開犯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其犯罪嫌疑重大要無疑義,且本案尚未確定,就上開犯行仍有保全被告以利審判、執行之必要,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及執行之目的,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年9月2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周欣怡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