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4號再審原告 鍾季樺 訴訟代理人 郭明達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鄭倫凱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3年度再微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確定判決係就本院103年度小上字第8號確定判決為裁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