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84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841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陳鈺玫

被告 李靜宜 (即 李林樹 之繼承人)

李靜欣 (即 李林樹之 繼承人)

李靜茹 (即李林樹之繼承人)

李靜婷 (即李林樹之繼承人)

李柔羽 (即李林樹之繼承人)

李○雲(即李林樹之繼承人)

兼上一

法定代理人張○美(即李林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林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林樹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