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李碧秋
陳詩婷 被告 蔣志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5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