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3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雨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49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3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盧雨良業於民國100年9月2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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