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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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智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智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智斌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受刑人李智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新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99.2.13│97.9.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4760、18103、│第1409、1779號││││2522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沙簡上字第31│99年度上訴字第81號│││實││號││││審├────┼─────────┼─────────┼─────────┤││判決日期│99.3.30│99.5.4││├─┼────┼─────────┼─────────┼─────────┤││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沙簡上字第31│100年度臺上字第│││判││號│4439號│││決├────┼─────────┼─────────┼─────────┤││判決確定│99.3.30│100.8.11││││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執││││第5964號(已執行完│字第2669號,囑託臺││││畢)│中地檢100執助富字│││││第2063號(羈押24日│││││,執行徒刑:102.1.│││││9至105.6.14,執行│││││罰金105.6.15至105.│││││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