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漢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惟聲請書後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漢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之「犯罪日期」欄誤載「9月31日」之部分,應更正為「8月31日」,附予敘明),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漢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3級毒品)│(販賣3級毒品)│(販賣3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9.01.20│98.11.28│98.09.01至9月7日及9│││││月24日至30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68號│2968號│296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日期│99.11.03│99.11.03│100.5.17│││││││├───┼────┼──────────┼──────────┼──────────┤│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9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98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確定│100.02.17│100.02.17│100.05.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34號│第2834號│第7571號││備註│││││││││└────────┴──────────┴──────────┴──────────┘附表:受刑人陳漢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3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8.08.07至8月20日及│││││8月31日其中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968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日期│100.5.17│││││││││├───┼────┼──────────┼──────────┼──────────┤│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確定│100.05.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571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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