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傑
侯永為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261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三、論罪科刑部分:㈤「被告陳家傑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家傑幫助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三、論罪科刑部分:㈤「被告陳家傑幫助結夥三人以上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誤載為「被告陳家傑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