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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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4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非訟代理人 周昱志 債務人 許詩謙
許瑞超
黃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詩謙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許瑞超、黃淑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0筆(其中編號7-10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94,393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二、詎債務人於111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38,062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許瑞超、黃淑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1741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38062元許瑞超、許詩謙、黃淑芳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年息1.275%001138062元許瑞超、許詩謙、黃淑芳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38062元許瑞超、許詩謙、黃淑芳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14日止年息0.1275%001138062元許瑞超、許詩謙、黃淑芳自民國111年09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01日止年息0.2275%001138062元許瑞超、許詩謙、黃淑芳自民國112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