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218號
原   告  呂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貴 間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554,720元(占用土地面積共12.64平方公尺×
公共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3,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原告前繳3,750元外,尚應補12,69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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