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徐國鸞
被   告  吳俊榮
被   告 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弦五
訴訟代理人  王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財團法人鳳信有線電視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