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瞬
被 告 劉建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