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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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告浙江美青邦工程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維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 律師被告百利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收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5,424,853元【計算式:美金170,218.17元×31.87(訴訟繫屬日民國111年9月26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5,424,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