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雅晨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祿淂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祿淂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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