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吳振凱 被告 蔡天貴
蔡淯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5,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