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96號上訴人即原告金三角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生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22,0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