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85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桂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3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桂萱(下稱聲請人)為呈給法官當證明,以瞭解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54號案件法庭中法官辦案過程,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影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54號案件之當事人,為聲請該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檔案,業已敘明如聲請意旨所載之理由。然該案件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0年1月2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47號判決確定,有上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被告係於111年9月15日向本院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54號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檔案,有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章可稽,已逾上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聲請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