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信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信晟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曾信晟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共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意見(詳執聲卷9頁,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及查獲經過、犯後態度、素行(詳卷附前科表),暨犯罪性質上,施用毒品之最直接危害係吸毒者本身,危害社會程度,與販毒、竊盜等財產犯罪並不相同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確定判決案號確定判決之罪名及宣告刑1本院110年審訴767號曾信晟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2本院110年審訴767號曾信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