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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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5,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14,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