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084號債權人 姚秋英 即冠林服裝行上列債權人姚秋英即冠林服裝行因與債務人 劉渶明 即三七二十衣服飾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姚秋英即冠林服裝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三七二十衣服飾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非網路公示資料,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乙份。如其未為商業登記,則請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渶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送院憑辦。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