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宜恩 (法號: 儀慧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築夢園有限公司等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9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伍仟 陸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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