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號
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
號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
號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字第七號),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受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