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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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之文字,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之文字,漏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