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潘斗台
被告 姜信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金簡上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文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潘斗台
被告 姜信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金簡上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