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號

原告 潘斗台

被告 姜信豪

邱麒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金簡上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文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