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38號
原告 胡志瑋
被告 黃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板建簡字第38號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張芸瑄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
00弄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4樓房屋)自民國(下同)109年1月19日起即不斷由兩間衛浴管線產生漏水,致使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3樓房屋)天花板及立牆面發生滴水及滲水情形,進而導致油漆剝落、發霉及壁癌現象,且系爭3樓房屋屋內實木地板亦因潮濕而產生內部損壞,經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希冀能及早圓滿解決漏水問題,惟被告迄今仍未委請任何專業人員前來訪查系爭3樓房屋漏水情況,亦未解決漏水問題,原告另於111年2月16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告知事態嚴重性,仍未獲被告任何答覆。總計超過2年期間不斷滲漏水,致使系爭3樓房屋空間非常潮濕,每日皆須以除濕機進行除溼,耗費大量電力,且屋內家具及物品極易發霉,需常常擦拭,實耗費心力,又因長時間處於潮濕發霉環境中,致使眼鼻嚴重過敏,需時常就醫看診。更有甚者,當發現漏水問題而向被告反映之初,被告當下立即否認為自身住宅之問題,而將問題推托為公共管線及隔壁宅漏水,造成原告耗費大量時間及精力找尋專業人士,且先後測試公共管線3次,並花費6000元,又透過里長協助並央求隔壁棟3樓住戶協助,確認隔壁棟4樓房屋並未發生漏水情形,期間耗費超過1年時間,實令原告身心俱疲且心神耗弱。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74500元(含天花板及立牆面修復金額12000元、實木地板修復金額12500元及精神慰撫金50000元)。為此,爰依修復漏水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⑴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房屋之兩間衛浴廁所所有漏水管線及地板防水使其不再發生漏水至我宅之任何部分。⑵被告應給付原告7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自102年3月12日遷入系爭4樓房屋,於隔日原告即親自敲門並告知前屋主未說明浴室有漏水現象,被告基於敦親睦鄰善意回應,期間歷經開挖主臥室內之浴室地板,並更換2次馬桶,將管線改為明管,甚因害怕原告數次登門或來電,自110年10月起即停用主臥室內之浴室。在善盡改善工程後,原告仍一再向被告要求並表示系爭4樓房屋仍造成系爭3樓房屋漏水,僅因被告居住在原告樓上,被告就必須負起責任,為此特請廠商來檢查,廠商亦表示所有管線皆已改善,應無相關漏水可能性,並且至原告表示漏水之地點查看,亦表示此中間並無相關因果。為回應原告要求,被告自動配合輪流停用2間浴室及洗手台各1周,每日以大量紅、綠色劑倒入出水口測試,若係由系爭4樓房屋漏水,則原告自認之漏水處應同時會顯現測試之染料顏色,惟測試結果並無任何紅、綠染料水痕顯現。因原告否認被告自行測試之事實,被告即表示請原告自行選任測試廠商,以為公正,檢測結果就如原告在書狀內所表示:「測試公共管線3次,並無測得公共管線之漏水問題」,而測試之費用仍係由被告支付。對於原告不斷要求,因水電廠商表示已改善完成,被告不得不想方設法,只好拜託里長介紹,原先里長表示須待過年後始能找到廠商,嗣又表示:「廠商不願意承接,因為該廠商處理本社區數家的漏水問題,最後的結果,經常是因為房屋老舊所造成的渗漏,包括里長家也是。」,因此不願意承接。被告在辛苦大半輩子後購入35年屋齡(即竣工日為67年2月28日)之系爭4樓房屋,為能安身立命而努力配合鄰居之要求,卻未能獲得原告善意回應,致使被告精神耗弱又心力交瘁,目前連主臥室之浴室都不敢使用,而系爭3、4樓房屋所在公寓屋齡已達44年,已可證明漏水非可歸責於被告各等語。
三、經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依原告所提照片6幀及本院於111年7月13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履勘結果(該房屋與客廳相鄰之房間天花板及立牆面滴水及滲水,產生油漆剝落、發霉及壁癌現象,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均僅能證明系爭房屋其中與客廳相鄰之房間天花板及立牆面滴水及滲水,產生油漆剝落、發霉及壁癌之情事,至上開房間天花板及牆面滴水、滲水、油漆剝落、發霉、壁癌原因為何?與被告所有房屋管線有無關聯仍待鑑定查其確原因。又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就前揭房間天花板及牆面滴水、滲水、油漆剝落、發霉、壁癌原因、範圍、修復費用若干一併鑑定部分,亦因原告未依通知繳交鑑定費用而未能進行鑑定。綜上所述,原告先不能舉證前揭房間天花板及牆面滴水、滲水、油漆剝落、發霉、壁癌原因確為被告所致,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①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4樓房屋之兩間衛浴廁所所有漏水管線及地板防水使其不再發生漏水至原告區分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房屋。②被告應給付7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