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603號

原告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柏均

被告 凃宇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簽立之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第24條所載,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租賃契約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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