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劉陳金美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
被   告  劉易青
訴訟代理人  羅敏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25日上午11時20分整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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