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劉陳金美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
被 告 劉易青
訴訟代理人 羅敏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25日上午11時20分整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金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140號
原 告 劉陳金美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
被 告 劉易青
訴訟代理人 羅敏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7月25日上午11時20分整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