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曾嘉猛
相 對 人  曾嘉璋
訴訟代理人  曾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9年度中小字第
487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中小字第四八七五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中小字第4875號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期明瞭民國110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期日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
,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
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
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
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
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
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
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
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
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所
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
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司法院於同年8月7日
修正發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
說明即明(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648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中小字第4875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該案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言詞辯
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合於期限規定
;復據聲請人敘明係為瞭解上開案件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
,堪認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無得不予許可或
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故聲請人聲請交付上
開案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
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
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
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峻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