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號
96年度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仕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號
96年度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仕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