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號、9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3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5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1年,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3年6月1日強制戒治期滿,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次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淨重0.22公克,包裝重0.38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1年12月4日調科壹字第240002391號鑑定通知書1紙為憑,足證該扣案白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