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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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慧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