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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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葉武侯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等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