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15號
原   告  許裕寬 即承鋼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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