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41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及其中333,304元自民國9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其餘聲請駁回(依民法203條規定)。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