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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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41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及其中333,304元自民國9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其餘聲請駁回(依民法203條規定)。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