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6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24日以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1月13日至117年1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87年10月12日②91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300,000元②1,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15年,自①87年11月27日起至107年11月27日②91年12月26日起至106年12月26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6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019,939元②843,211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載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2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吉安鄉│稻香││496│建│││391│20分之2│甲○○│├──┼───┼────┼───┼───┼────┼─┼──┼──┼────┼─────┼────┤│002│花蓮縣│吉安鄉│稻香││496之2│建│││181│20分之2│甲○○│└──┴───┴────┴───┴───┴────┴─┴──┴──┴────┴─────┴────┘┌─────────────────────────────────────────────────────┐│附表(建物)二︰95年度拍字第267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72│花蓮縣吉安│稻香段49│住家用、│五層112.97│112.97││陽台10│平方公尺│全部│甲○○│○○○鄉○○路37│6、496之│鋼筋混凝││││.23│││││││號5樓│2地號│土造五層│││││││││││││樓││││││││└──┴───┴─────┴────┴────┴─────┴───┴───┴───┴────┴───┴───┘共同使用部分:稻香段376建號、面積:621.0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1065┌──────────────────────────────────────────┐│附表:95年度拍字第267號││(自違約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019,939元│95年6月27日│5.69│95年7月28日│├──┼───────┼───────────┼───────┼───────────┤│002│843,211元│95年6月27日│6.19│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