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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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17號聲請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4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3月15日至145年3月1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5年4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2,9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借款期間自95年4月4日至115年4月4日止,如未按期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僅繳息至95年5月9日止,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891,95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21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3274│建│││401│113/401│乙○○│││││││-0064│││││││└──┴───┴────┴───┴───┴────┴─┴──┴──┴────┴─────┴────┘┌─────────────────────────────────────────────────────┐│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17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3928│花蓮縣吉安│南埔段│住家用、│1層70.84│162.27││陽台│平方公尺│全部│乙○○│○○○鄉○○路│0000-000│鋼筋混凝│2層70.84│││3.22│││││││645巷80號│4地號│土造3層│3層20.59│││平台│││││││││樓││││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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