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5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被告 高牡丹
沈德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所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坐落雲林縣○○市○○段○○○○○○○○○○○○號土地為其經管之國有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等語。而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係坐落雲林縣斗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本件自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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